首页 > 最新动态 > 【警示案例】海南证监局通报私募基金违规案例!
最新动态
【警示案例】海南证监局通报私募基金违规案例!
2025-07-104

2025年7月8日,海南证监局发布《海南私募基金违规案例通报》,对辖区违规案例及监管要求进行通报!

image.png

01

私募基金资金募集违规案例



1.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1.某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明知某投资者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仍向其募集资金,并与其签订《代持协议》,为投资者提供资金借贷等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便利。

2.某管理人未严格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在管基金产品个人投资者提供的资产证明材料形式不合规,提供房产等非金融资产作为资产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资产证明材料不满足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相关要求。

3.某管理人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少于100万元,不符合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相关要求。

4.某管理人在管的个别基金产品发生投资者基金份额转让时,公司未对受让份额的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情况进行核查。

工作簿1_Sheet1(1).png


2.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1.某管理人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未根据风险测评问卷对个别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有效评估。

2.某管理人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基金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3.某管理人未对在管的部分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未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匹配。

工作簿1_Sheet1.png


3.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

1.某管理人资金募集过程中,公司实控人与投资者签订协议承诺保本保收益。

2.某管理人资金募集过程中,公司在基金合同中与投资者约定最低收益。

工作簿1_Sheet1(2).png

4.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从事资金募集活动

1.某管理人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为其产品资金募集提供服务。

2.某管理人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公司为其发行的基金产品引荐合格投资人。

工作簿1_Sheet1(3).png

02

私募基金投资违规案例


1.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某管理人违反合同约定将其管理基金产品的基金财产用于与关联方往来。

2.某管理人挪用在管基金财产并将该财产出借给其他公司的使用。

3.某管理人在管理基金产品过程中使用基金财产临时代为管理人偿还公司债务。

工作簿1_Sheet1(5).png


2.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某管理人在管理基金产品过程中配合债券结构化发行,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工作簿1_Sheet1(4).png

3.将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1.某管理人将其他公司财产混同于在管基金产品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的情况。

2.某管理人在管理基金产品过程中在不同基金产品之间开展资金划转。

工作簿1_Sheet1(6).png

03

私募基金管理违规案例



1.未按规定开展登记备案

1.某管理人发起设立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担任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管理人未按规定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该合伙企业的基金备案手续。

2.某管理人运营管理数只私募基金产品,其中部分私募基金产品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工作簿1_Sheet1(8).png


2.利用私募基金财产进行利益输送

某管理人在管理基金产品过程中利用私募基金财产购买相关债券后收取债券发行人支付的服务费,作为债券的交易费用。

工作簿1_Sheet1(7).png

3.信息报送不准确、更新不及时

1.某管理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填报的办公地址与实际办公地址不一致。

2.某管理人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3.某管理人未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其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

工作簿1_Sheet1(9).png

4.未按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开展信息披露

1.某管理人基金产品经理发生变更,未及时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2.某管理人未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信息、利益冲突情况等内容。

3.某管理人在管基金产品的份额净值长期低于预警线,公司未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预警通知。

4.某管理人在管的基金产品投向其管理的其他基金产品时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

工作簿1_Sheet1(10).png

5.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

某管理人从事资金借贷业务,向其他公司提供短期借款,并收取借款利息。

工作簿1_Sheet1(11).png

6.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1.某管理人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无独立、稳定的经营场所,缺乏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必要的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等条件。

2.某管理人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与关联方在办公场所、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未形成有效隔离。

3.某管理人未严格落实内部控制制度妥善保存投资指令下达、交易执行等业务过程资料。未按内部规定将投资决策和决策的执行严格分离。未将公司证券自营与基金管理业务相互隔离。

工作簿1_Sheet1(12).png


7.未妥善保管私募基金资料和记录

某管理人未妥善保管基金合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基金投资决策和交易、员工劳动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档案和资料。

工作簿1_Sheet1(13).png

04

监管提示

《条例》《暂行办法》《若干规定》对管理人自身合规,私募基金募集、投资运作和管理环节提出多方面规范要求,尤其是2023年9月1日生效的《条例》对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上述违规案例反映出辖区个别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况。针对上述案例反映出的违规问题,现提出以下合规提示:

首先,在基金募集环节,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及时办理备案,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相关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认真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做好风险测评、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等工作。

其次,在基金投资环节,管理人应当按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对关联交易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决策程序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不得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经营或变相经营资金拆借、贷款等业务,不得将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私募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第三,在基金管理环节,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专注主责主业、不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的业务,不利用私募基金财产进行利益输送。按合同约定开展信息披露,妥善保存与私募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相关的资料。

辖区各管理人要结合自身情况,持续学习《条例》《暂行办法》《若干规定》等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合规管理,提升合规意识,对照上述通报的问题开展自查整改,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海南证监局将加大对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促进辖区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来源:募立方)

点我访问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