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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实务】LP是否可以参加投决会?
2025-07-074
    5月23日,深圳证监局再次发布私募基金监管情况通报,这一期的主题很明确,主要聚焦在私募基金的投资决策及投资管理上,即管理人是否主动管理、独立决策,包括让渡产品投资管理职责的“通道”业务、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未独立行使投资决策权等等。



划重点

   针对前段时间一级市场热议的LP参与投决会问题,深圳证监局在此次监管通报中也有提到,主要问题是私募机构未独立开展投资决策,具体如下:

  1. 部分私募机构在管私募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由3名委员组成,投资决策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方可执行,投委会委员均为投资者或其关联方委派代表,或私募机构委派代表仅占1个席位,私募机构实际无法对投资决策产生决定性影响。

  2. 个别私募机构在管私募基金为双执行事务合伙人结构,私募基金的投资决策和资金划转均由私募机构以外的其他执行事务合伙人作出。

以上是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经常遇到的两种业务场景,一是投决会大部分席位由LP委派人员担任,管理人仅占据少量席位,对投资决策没有决定权,部分情况下,LP甚至还会有一票否决权。二是在双GP架构中,管理人GP和非管理人GP职责划分不正常,将基金投资决策等本应该归属于管理人GP的职责划分给另外一位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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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探讨:LP是否能参与投决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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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基协发布的一则处罚案例中,涉及LP参与投决会的相关问题,受到市场关注,我们再来简单回顾一下要点。

案涉当事人为四川的一家私募管理人,违规情形之一是投资者实际参与投委会决策、对投资标的有决定权。案例中提到的两只基金投决会实行全票通过制由5人组成,管理人指定2人,投资者指定3人中基协认为,基金在投资决策方面实际由管理人及投资者共同决定,无法体现私募基金管理人独立决策权。此外,管理人采取一票否决制的投决委员会包含投资者指定代表,导致管理人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独立权无法体现。

对于私募基金而言,投资者一般不参与投资决策。但是,在实践中,国资LP出于国有资产保护等原因,为了确保自己的知情权、监督权等,会对私募基金有更多的参与诉求。那么,LP直接参与或者委派员工参与投决会是否一定不可以呢?

从现行监管法规以及相关的处罚案例来看,重点是强调私募管理人不得让渡投资管理职责,更不能丧失独立决策权,并没有明确禁止LP参与投决会。因此,我们认为,在确保管理人掌握基金投资决策权、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的前提下,LP适度参与投决会并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在上市公司参与设立私募基金的公告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此类案例,比如:

  1. 云南白药于2024年11月30日披露《关于拟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基金的公告》,拟出资设立云南省中医药大健康创新基金,其中提到,基金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由4人组成,管理人中银国际投资委派2人、云南白药委派2人,实行“一人一票、一票一权”的表决机制,投决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四分之三以上(含本数)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2. 巨力索具于2025年3月1日披露《关于认购私募基金份额的公告》,拟认购安徽零一雏鹰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共4名有投票权的普通委员,其中,基金管理人委派3名,雏鹰母基金委派1名。

从上市公司认购私募基金的案例来看,也都有LP参与投决会的情况,但基本前提都是确保了管理人在投决会中的主导权,投决会的设置不会导致管理人让渡投资决策权的情形发生。

在国资参与私募基金投资过程中,政府引导基金是一大核心力量。我们看到,很多地方的政府引导基金也不会直接向投决会委派委员,一般会以观察员+特定事项一票否决的方式来参与基金运作,比如:

  1. 上海某区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不干预参股子基金所投资项目市场化决策,向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派驻观察员行使对子基金的监督管理职责,对参股子基金涉及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投资决策行使一票否决权。

  2. 广东某市政府投资基金:向子基金派出代表作为子基金投委会委员或外部观察员,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但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补充协议)应约定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对子基金违反其投资承诺的投资项目,享有一票否决权。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协议中约定一票否决权的,可约定其他监督性条款。

  3. 陕西省某引导基金:引导基金不参与专项基金和产业链主题基金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有权向专项基金或直接投资的产业链主题基金投资决策机构委派一名委员对合规事项和违反基金投资约定的情形拥有监督权,保留否决的权利

我们看到,深创投旗下的红土龙城创新(深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也约定,政府不做风险兜底,参与的区属国企和集企不进入投决会,设立了观察员机制。

从上面提到的案例中可以看出,LP参与投决会并未严格禁止,特别是对于国资LP而言,参与投决会可以更有效地确保其达到监督管理人投资,减少风险,实现国资保值增值的目的。但是,LP参与投决会的前提是要确保管理人的独立决策权获得保障,不得因LP的权限过大导致管理人在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丧失主导地位。此外,LP也可以尝试其他的特殊安排或者方式争取更多权限,做好对基金的监督和建议工作,避免因过度参与而被实质性认定为合伙型基金GP进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来源:积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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