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归集产品收益用于团队分配,被中基协撤销私募管理人资格!
2024-07-084
6月28日,中基协纪律处分决定书,对阿***(武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撤销管理人登记。
当事人:阿***(武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天一(武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一(武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一金控(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自律规则,协会向武汉阿***下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4)97号)。武汉阿***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是利用基金产品进行利益输送。武汉阿***为归集股票大宗交易套利收益,通过高偏离度交易某债券在不同基金产品账户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最终将大宗交易套利等形成的收益归集到“天一修罗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用以管理人团队个人利益分配。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弓I》(以下简称《内控指引》)第十九条的规定。二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中一嵩山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嵩山二号基金”)、“天一鎏集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皇集一号基金”)系武汉阿***管理的基金产品,武汉阿***未按照“嵩山二号基金”“/集一号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月度、季度和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三是未及时向协会报告重大事项。截至2024年5月,武汉阿***在协会登记的实际控制人仍为王**;但经查,自2021年6月开始,武汉阿***的实际控制人为张*、林佳*。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四是登记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实际履职。截至2024年5月,武汉阿***在协会系统登记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为王**;登记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为刘**。但武汉阿***向协会提供的《情况说明》载明,“王**自2021年6月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未实际履职”, “刘**于2022年3月离职,已没有实际履职” ,“2022年3月后,由大股东林**进行日常经营和私募基金业务决策。上述行为违反了《内控指引》第十一条、十二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相关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基金合同、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撤销后,相关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基金”“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活动,不得新增投资者和基金规模,不得新增投资。如相关当事人有在管私募基金产品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及时清算私募基金财产或者依法将私募基金管理职责转移给其他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撤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对未清算的私募基金的受托管理职责和依法承担的相关责任,不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撤销而免除,不得通过注销市场主体登记、变更注册地等方式逃避相关责任。基金财产处置完毕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或者注销市场主体登记。(来源:私募好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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