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案例中,某管理人A在管理基金产品过程中存在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某管理人B为某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企业提供受托管理服务,该项业务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某管理人C在基金运作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对外出借基金财产。
天津证监局认为,上述管理人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
天津证监局强调,管理人应该专注主责主业,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的业务。
在此之前,也有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于类似原因受到过证监会或中基协的处罚。例如,因利用自有资金或介绍外部资金参与债券发行认购或交易从而获得服务费、推介费,构成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业务,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被上海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又如,因为某公司发行、销售债券提供咨询服务、利用所管理的基金认购该等债券并收取服务费,深圳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中基协认定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的业务,利用基金财产牟利,被公开谴责、暂停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十八个月。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从事禁止从事的行为或违反合同约定使用基金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