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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CRS年报模块预计7月开放,请管理人关注通知并及时填报
2025-06-194

6月17日,多边税务数据服务平台发布通知,中基协私募基金管理人CRS年报申报模块预计于2025年7月上线,请各管理人关注协会通知并及时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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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内容,CRS年报模版已更新,可在多边税务数据服务平台通知中心下载链接下载,以便提前准备。 独立报送年报的私募基金产品,可按2025年样式填写并发送至crsreportingsupport@chinatax.gov.cn,或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

附最新CRS年报模板:


下载链接:

https://www.2in20.com/document-details/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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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身份识别


什么是非居民?什么是非居民金融账户?什么是消极非金融机构?什么是控制人?非零数据申报账户持有人分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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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居民身份文件下载链接:

https://www.2in20.com/document-details/309


问:什么是中国居民个人?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即为居民个人。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果是中国公民,一般情况下,属于个人所得税法所述的居民个人,除非因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不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如果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等原因而暂时离开中国,待这些原因消除后仍需回中国,也为居民个人。如果为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也属于居民个人。


问:在中国境内有房产且地址明确的客户是否可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答:否。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属于中国税收居民。税法上所称“住所”是一个特定概念,不等同于实物意义上的住房。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中国境内有房产并不等同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才构成住所。对于境外个人仅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居住,待上述原因消除后该境外个人仍然回到境外居住的,其习惯性居住地不在境内,即使该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住房,也不会被认定为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问:某金融机构的部分销售渠道仅面向持中国居民身份证开户的客户,是否可将其默认为中国税收居民,不收集声明文件?

答:否。虽然中国公民大多数情况下,属于个人所得税法所述的居民个人,但是税收居民概念与居住管理法规中的居民概念不同,无法通过普通的居民身份证件直接判定。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的个人可能长期在境外居住,构成其他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因此,不宜直接将持居民身份证开户的客户默认为中国税收居民,还是应当收集客户的声明文件。


02

报送疑难问题


1、金融机构注册码:产品金融机构编码(此处非常重要,有部分管理人填写了管理人金融机构编码,导致该条报送信息为管理人)


2、报告唯一编码:(RE)(14位产品金融机构编码)(2023)(P(存量账户)/N(新开账户))(8位数字,每条不重复)。


3、账户类别:存量账户(2017年6月30日之前)/新开账户(2017年7月1日之后)。


4、开户金融机构名称:管理人机构名称。


5、税收居民国或地区代码、纳税人识别号:账户持有人提供的纳税识别号,可用纳税人识别号(TIN)规则查询,验证是否正确。


6、XML文件校验时:出现***无效等字眼 ,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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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办法:按提示相关字段去《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报送规范-2.01clean》搜索,找出对应错误,进行修正,重新生成XML文件。


7、上传时提示文件格式不对,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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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办法:用涉税信息报送平台工具校验XML文件,并数据加密成DAT文件后上传。


8、上传文件后出现的邮件反馈:


RS0203,被修改或被删除的账户记录编号不存在,邮件反馈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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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原因:很多管理人在收到反馈邮件提示错误时,往往会选择修改或删除账户信息,重新上传,结果反馈邮件提示RS0203,事实上修改或者删除申报功能是修改或删除已申报成功的文件,而非申报错误的文件,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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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办法:根据邮件反馈信息,重新生成一个正确的申报文件上传(文件编码不得重复,否则会出现错误提示RS0103)。



来源:积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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