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案例中,某管理人A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定期报告。某管理人B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触发基金合同约定的重大信息披露义务时,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重大信息。某管理人C向投资者披露的年度报告中,个别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信息内容不准确。天津证监局认为,上述管理人信息披露违规,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天津证监局强调,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条例》等规定和合同约定认真履职,做好信息披露和信息更新工作。
在此之前,也有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于类似原因受到过证监会或中基协的处罚。例如,因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未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杠杆运作情况,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被上海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又如,因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触及预警线以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在管理人登记过程中未如实披露股权代持行为、未及时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填报实际控制人变更信息、诚信信息、财务信息等、未及时更新从业人员信息等行为,福建省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中基协认定未按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虚假报送登记信息、未及时更新登记信息,被取消会员资格、撤销管理人登记。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提供信息...”第三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报送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根据上述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报送信息、向投资者提供信息,并保证相关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来源:PE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