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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实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后,对机构申请管理人登记有何影响?
2025-05-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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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后,对机构申请管理人登记有何影响?


在私募基金行业监管体系中,管理人被注销登记后的资格限制是重要合规内容。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相关主体需关注以下核心要点:

一、法律明确的两类限制对象及期限

因《登记备案办法》第七十七条情形(如重大违规、虚假登记、失联等)被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关联主体,自注销之日起 3 年内面临严格限制:

(一)机构主体资格限制

1.原管理人本身
不得再次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2.关联主体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不得成为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或主要出资人(持股≥25%)。

(二)个人任职资格限制

原管理人的以下人员不得在新私募基金管理人中担任关键职务: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2.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
3.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合规风控负责人、投资总监等);
4.直接责任人员(如参与违规操作的业务骨干)。

二、监管审查的核心关注维度

协会在审核新申请机构时,会从三个层面穿透核查是否涉及被注销管理人的关联关系:

1.股权穿透审查
要求申请机构披露全部股东及出资人的历史合规记录,若发现被注销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股(包括通过多层股权架构),将直接影响申请通过。
2.人员背景筛查
拟任高管(尤其是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需提交无违法违规证明,若其在过去 3 年内曾任职于被注销管理人并担任上述受限职务,即使已离职,仍受任职限制。
3.业务及合规关联性
若申请机构与被注销管理人存在办公场所混用、业务交叉、人员兼职等情形,协会会认定为 “异常关联”,暂停受理登记申请。

三、拟申请机构的合规应对措施

(一)提前排查主体资格

1.股权结构梳理:
通过股权穿透图详细核查所有股东、实际控制人,确保其 3 年内未涉及被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人员背景尽调:
委托专业机构核查拟任高管的从业经历,重点排查是否在被注销管理人处担任过受限职务,避免因个人资质问题导致申请失败。

(二)完善申请材料与制度建设

1.法律意见书重点
明确说明申请机构与被注销管理人无股权关联、人员关联及业务关联;
若存在历史关联(如部分前员工已合规离职),需提供离职证明、工商变更记录等文件作为佐证。
2.内控体系搭建
设立独立的合规风控部门,确保合规负责人专职履职,不得兼任投资、销售等业务岗位;
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合规承诺书》等制度,向协会证明机构具备完善的合规运营能力。

(三)合理规划时间窗口

若原管理人被注销已满 3 年,申请时需提供注销证明文件及时间满期说明,以便协会确认禁入期已过;
禁入期内确有设立需求的,需彻底更换股东及管理团队,确保新机构与被注销管理人无任何股权、人员及业务关联。

四、结语:以合规为前提筑牢准入基础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限制规则,本质是监管层对市场准入的严格把控。拟申请机构需建立 “全链条合规审查机制”,从股权结构到人员资质、从历史记录到制度建设进行全面自查,避免因忽视限制条款导致申请受阻。建议在筹备阶段聘请专业律师团队,针对关联关系核查、法律文件起草等核心环节提供专项服务,确保符合监管要求,为机构合规运营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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