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
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主体】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
【申请条件】
1.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 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5 000 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 20%。
2.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 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
3.享受财税〔2018〕55 号政策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申报时点】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
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
(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情况说明:
(4)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政策依据】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投资额7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主体】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
【申请条件】
1.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 部委令 2005 年第 39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 部委令2003 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2.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3.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4.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 号) 1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2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 亿元的条件。
2007 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 2008 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 24 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时点】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需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等相关材料。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未上市等]说明。
【政策依据】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主体】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申请条件】
1.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 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 000 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4)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2.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 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
3.享受财税〔2018〕55 号政策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申报时点】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报
【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法人合伙人享受优惠需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
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
(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情况说明;
(4)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5.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时间、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及分配比例的相关证明材料、合伙创业投资企业提供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合伙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
【政策依据】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自2015 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主体】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申请条件】
1.所称满2 年是指2015 年10 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 2003 年第 2号)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申报时点】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需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等相关材料。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未上市等]说明。
5.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6.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政策依据】
在特定区域内开展公司型创业投资
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
【政策类型】试点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对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以及雄安新区等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 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 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以及雄安新区等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
【申请条件】
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以及雄安新区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 10部门令第 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要求,并按照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申报时点】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