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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反馈意见:
根据《备案指引3号》私募基金托管人对新管理人是否符合本指引第五条规定发表的意见;请管理人上传托管人意见。上传的托管意见过于简单,请托管行认真出具意见,意见应当说明为何新管理人符合相关规定。
解读:
如果私募基金设置托管的,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当由托管机构对新基金管理人是否符合指引规定发表意见。
部分托管针对变更私募管理人的意见,仅出具一页纸,是不符合中基协要求的。中基协要求托管对新管理人是否符合以下内容发表意见:
(一)具备持续展业能力,且不存在《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有正在管理的私募基金,但原管理人、新管理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外;
(三)符合专业化运营原则,新管理人业务类型与私募基金类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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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反馈意见
1、请管理人出函说明基金备案通过后短期内变更管理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2、请管理人出函说明设立背景、募资方式、投资者来源、投资项目挖掘及如何获取到标的企业投资机会等情况。
解读:
此种情况中基协担心:
可能出现在此前管理人团队还未取得管理人资质,但是有好的项目和投资团队先和其他适格的管理人(通道方)合作发产品,等管理人拿到管理人资质之后在非常短的时间内将产品转到管理人名下的情况。
中基协是禁止任何形式的通道业务的,因此短期内变更管理人的原因,应详细梳理,如两家私募为关联关系等,常规可以被中基协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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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反馈意见:
基金涉及管理人变更的,需上传:
1、新签署的备案承诺函,需由新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签章;
2、本基金变更管理人的原因及合理性的说明函等;
3、新旧管理人同时盖章的信息变更承诺函。
解读:
该反馈意见主要来源于存续的基金产品变更管理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及材料清单,提请办理私募基金变更管理人业务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变更管理人的原因和合理性说明;
2、新老管理人、基金投资者、托管人(如有)签署的同意变更管理人的协议,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合伙人会议/股东会通过的同意变更管理人的决议(适用于原管理人失联被中基协注销登记的情形);
3、解除原基金合同或者委托管理协议的法律文件;
4、新基金合同或者委托管理协议;
5、基金托管人(如有)对新管理人是否符合3号指引第五条规定(即新管理人应符合的要求)发表的意见;
6、变更后的工商登记信息(适用于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变更工商登记的情形);
7、信息变更承诺函;
8、公证书(如适用):适用于因原管理人失联被中基协注销登记,且投资者未就变更管理人达成一致的情形;投资者应通过做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合伙人会议/股东会决议变更管理人,变更管理人的决议应经公证机关公证;
9、法律意见书(如适用):适用于因原管理人失联被中基协注销登记,且投资者未就变更管理人达成一致的情形;
投资者应通过做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合伙人会议/股东会决议变更管理人,并应由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对基金;
10、份额持有人大会、合伙人会议或者股东会等召集及决议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11、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做出的生效判裁(如适用):如原管理人不同意变更管理人,或投资者就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达成有效决议、协议或处理方案,应提供司法机关就私募管理人变更作出的生效判裁;
12、少数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如适用):如私募基金已完成管理人变更程序,但仍有少数投资者未与新管理人签署基金合同,新管理人应建立少数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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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反馈意见: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第二十二条,管理人应提交变更事项说明函,说明本次具体变更内容。
涉及合同条款变更的,管理人应当在说明函中逐一列示变更条款内容,并核实变更后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备案指引11号要求。
解读:
近期,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变更基金存续期时,收到类似的反馈意见。按照目前,若是变更存续期,普遍遇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2个方面:
一是变更材料不符合要求,特别是缺少变更事项说明函。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中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发生存续期限变更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
报送的材料包括:变更决议文件,应有全体投资者签字或盖章;变更事项说明函,应加盖管理人公章;补充协议(或有);基金合同中变更程序所涉及的其他材料。
变更事项说明函是必备材料,在提交基金产品重大事项变更之前要记得准备好,并且在说明函内逐一列示变更条款内容,并且加盖管理人公章。
二是变更后的合同内容需符合现行规定。就是如果管理人申请变更基金的存续期,一般是进行基金展期。
那基金合同就要按照最新要求进行整改,或者签署补充协议,全面符合现行要求。一旦展期,就不能再直接沿用之前老版本的基金合同,要按照最新要求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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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反馈案例:
通过产品重大事项变更,将产品变更给新注册的管理人,可以算作该公司首发产品吗?
解读:
管理人变更属于基金的重大变更事项,在此提醒变更管理人应慎重考虑,有正当、合理的理由,而非出于保壳目的。
而且根据协会“产品重大事项变更承诺函”中内容:产品重大事项变更需承诺不变更给未发行首支产品的管理人。
首发产品必须是管理人自己发行,做顾问的产品或者变更来的产品都不算。
在变更管理人时,中基协最为关注的是变更的原因及合理性。实际操作过程中,私募基金产品变更管理人的情形可能有以下几种:
1、管理团队变更
当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发生变动,例如总经理、基金经理或其他关键职位的人员变更,可能投资者会要求进行管理人的变更。
2、业务战略调整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因为调整其业务战略,专注于不同的市场或资产类别,从而导致变更管理人。
3、绩效考虑
若私募基金的业绩不佳,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可能会要求进行管理人变更,以改善基金的运作和表现。
4、合规要求
原管理人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存在经营管理风险或被注销风险,已不具备持续运营能力,或者原管理人准备主动注销,不再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在进行私募基金产品变更管理人时,除了要遵循监管规定,还需要及时通知投资者和相关方,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