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认定,A公司存在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的行为,具体情形为: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Y公司运营人员F某2向投资者Z某、J某出具了加盖Y公司公章的收据,载明“收到委托投资款、约定明确利率、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等内容。某年某月,F某2及Y公司法定代表人F某1代表公司向投资者Z某出具承诺委托理财、到期刚性兑付的收据。中基协认为,上述业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Y公司于申辩意见中以“载明保本保收益相关表述的收据上的公章系F某从Y公司离职后,违背法人及合规风控负责人意愿,私下获取公章并擅自补盖。风险及法律责任应由F某2自负,与Y公司无关”为理由向协会申请减轻纪律处分。协会经审理认为,其检查获取的收据、说明、还款计划等文件均加盖了Y公司公章,Y公司应当为机构存在保本保收益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即便如Y公司本次申辩陈述其公章被窃取、补盖等情况,Y公司也存在公章保管不善、内控管理严重失效等问题。
同时,中基协审理意见在载明,“某年某月,公安机关发布关于F某2、Y公司法定代表人F某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通告。通告称:自2018年以来,犯罪嫌疑人F某2、Y公司法定代表人F某1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相关规定,利用Y公司,以投资购买私募基金产品、购买公司股权等事由,采取高额返利的方式,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涉案资金数额巨大”。
最终,结合其他违规行为,中基协对Y公司作出撤销管理人登记的纪律处分;对于人员处罚,认定F某1自某年某月至今任Y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为机构的全部违规行为承担责任,对Y公司法定代表人F某1、公司员工F某2均作出“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加入黑名单、期限为五年”的纪律处分。
据了解,在此之前,也有一些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于同样原因受到过证监会或中基协的处罚。例如,深圳市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因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最低收益”的情形,而受到深圳证监局采取的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蚌埠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因存在“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固定年化收益率,并按照约定向投资者支付收益的情况”的情形而受到安徽证监局采取的责令改正的行政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再如,根据中基协的公开信息,北京某资本管理股份公司、江苏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均于2024年因承诺保本保收益受到过中基协的纪律处分。
结合上述案例,管理人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的情形多种多样,主要包括“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约定业绩基准收益比例”、“约定固定年化收益率”“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收益”“向投资者宣传年化优先回报率”等,同时根据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通过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变相保本保收益的行为也属于被禁止之列。
私募基金的本质是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工具,其运作应遵循市场化原则,投资者需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如果管理人承诺保本保收益,不仅违背了私募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还可能诱导投资者忽视风险,导致非理性投资行为。同时,这种承诺往往伴随着资金池运作、期限错配等违规操作,容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破坏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公平性。因此,禁止保本保收益的规定旨在规范私募基金行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确保投资者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自主决策,避免因误导性宣传而遭受损失。
此外,若保本保收益的行为较严重,还可能触发刑事风险,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金融监管法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对投资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近年来,一些私募机构通过承诺保本保收益的方式非法募集资金,最终因资金链断裂而无法兑付,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此类案件不仅损害了投资者利益,还严重破坏了金融市场的信用基础。因此,监管部门对保本保收益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既是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也是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财产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向社会其他领域蔓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