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信息
1.项目名称:私募投资基金重大变更业务办理
2.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私募投资基金重大变更业务
二、事项办理类型
私募投资基金重大事项变更后办理
三、设定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第五十五条 私募基金下列信息发生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
(一)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期限、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收益分配原则、基金费用等重要事项;
(二)私募基金类型;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
(四)负责份额登记、估值、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的基金服务机构;
(五)影响基金运行和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业务办理机构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
五、重大变更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重大变更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私募投资基金重大变更:备案材料齐备后20个工作日内。
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2.《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第四十条 协会自备案材料齐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私募基金备案信息、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或者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协会对备案信息、材料的核查以及办理时限,适用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八、申请条件
(一)已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正常展业;
(二)私募投资基金已备案通过;
(三)私募投资基金重大变更申请材料齐备、形式合规;
(四)符合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自律规则相关要求。
九、禁止性行为
(一)申请基金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重大变更条件;
(二)申请材料不满足真实、准确、完整要求;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材料,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为目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业务;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或者转让基金份额;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即时通讯工具、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六)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阴阳合同”“抽屉协议”等方式,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七)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其固有财产、他人财产混同于私募基金财产,或者将不同私募基金财产混同运作;
(八)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等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九)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套取私募基金财产为目的,使用私募基金财产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或者项目等自融行为;
(十)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对待私募基金投资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
(十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私募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自身或者投资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牟取非法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十三)私募基金管理人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十四)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十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玩忽职守,不按照监管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十六)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结构化债券发行或者交易、返费等方式,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投资者利益;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申请材料
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私募投资基金重大变更需提交如下材料,内容及签章要求见《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证券类)》、《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非证券类)》、《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材料清单》:
(一)申请材料目录
1.管理人变更
(1)新签署的备案承诺函
(2)变更管理人的协议或者决议文件
(3)解除原基金合同或者委托管理协议的法律文件(如有)
(4)新基金合同或者委托管理协议
(5)私募基金托管人意见
(6)基金变更管理人的原因及合理性的说明函等。
(7)管理人变更涉及合伙型基金新旧GP份额转让的,还需上传新旧管理人或新旧GP的基金份额转让协议以及基金最新的工商公示信息截图。
(8)公证书(或有)
(9)法律意见书(或有)
(10)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或有)
(11)少数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或有)
2.基金展期
(1)补充协议或者履行基金合同中变更程序所涉及材料
(2)工商公示信息截图(仅适用于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展期涉及工商登记到期日变更)
3.托管人变更
(1)变更决议文件等
(2)重新签订的托管协议或基金合同(仅适用于基金托管人变更或无托管变更为有托管)
(3)其他保障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协议(仅适用于基金解除托管)
4.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含FOF)变更结构化安排(由平层变更为结构化或调整结构化杠杆比例)
(1)新签署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
(2)变更决议文件
如不涉及上述信息变更,管理人变更私募投资基金的其他备案信息,包括私募投资基金基本信息、合同信息、外包服务机构信息、募集监督机构信息和投资经理或投资决策人等信息,可以通过AMBERS系统“产品重大变更”模块填报,系统校验后自动办理通过。
已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在《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1-3号》施行后,涉及办理备案信息变更业务的,相关变更事项应当符合现行规则的要求。
(二)材料数量
电子文件一套
十一、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在线电子材料接收: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https://ambers.amac.org.cn)报送。
(二)系统操作指南
参见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产品重大变更业务操作指南
十二、办理程序
一般程序:包括申请、核查、退回补正、办结、结果公示等。
申请:指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https://ambers.amac.org.cn)填报私募投资基金重大变更相关信息、上传重大变更相关材料并提交。
核查:指重大变更材料齐备性核查和形式合规性核查。其中,重大变更材料齐备性核查,指基金业协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证券类)》、《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非证券类)》、《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材料清单》对私募投资基金重大变更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反馈;形式合规性核查,指在重大变更材料齐备的基础上核查私募投资基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自律规则要求。
退回补正:指经核查后,基金业协会就相关问题反馈补正意见,并将申请退回给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补正意见修正相关信息、补充相关材料并再次提交。
办结:指基金业协会对私募投资基金的重大变更申请作出办理通过、终止变更的意见。
结果公示:指在基金业协会官网信息公示界面(https://gs.amac.org.cn)公示重大变更后的私募投资基金相关信息。
十三、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包括:变更完成、终止办理。
十四、结果公示
对于重大变更通过的私募投资基金,基金业协会将于T+1日在基金业协会官网信息公示界面(https://gs.amac.org.cn)公示变更后的私募投资基金相关信息。
十五、咨询途径
(一)电话咨询:400-017-8200
(二)线上咨询:私募基金咨询自助查询系统(https://km.amac.org.cn)
(三)邮箱咨询:pf@amac.org.cn
(四)微信公众号咨询:微信公众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特别提醒:咨询途径不作为业务办理途径,业务办理申请应当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https://ambers.amac.org.cn)报送。
十六、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在线投诉
通过基金业协会官网“行业投诉”(https://ambers.amac.org.cn/web/complain.html?userTenantId=null)按照要求填写并提交投诉信息。基金业协会要求补充材料的,应于15个交易日内补充提交。
(二)来信投诉
寄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0号交通银行大厦B座9层,邮编100033,请标明“投诉材料”。
(三)来访投诉
来访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A座2501室。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非交易日除外)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0号交通银行大厦B座9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非交易日除外)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十八、进度查询
自提交重大变更申请之日起,可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产品重大变更”页签查询重大变更申请办理状态。
十九、办理流程图
二十、发布与实施日期
发布与实施日期: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