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投资区域性股权市场(四板)的可转债产品?
根据《备案指引第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区域性股权市场可转债的,投资金额应当不超过基金实缴金额的20%。
3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参与IPO的新股认购?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IPO的新股认购不属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范围。
3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用于A股的场外质押?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A股的场外质押不属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范围。
34、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商业地产和工业地产项目有什么要求?
私募股权基金投向商业地产和工业地产应当符合国家调控精神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规定。
35、法院拍卖的流通股是否属于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私募股权基金能否投资法院拍卖的流通股?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非公开发行或者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投资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法院拍卖过程是公开的,所以法院拍卖的流通股不属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私募股权基金不得投资法院拍卖的流通股。
36、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项目公司A已上市,现上市公司A拟发行可转债,对原股东配售。该基金是否可以认购对原股东配售的可转债?
如私募股权基金在项目公司未上市前已进行股权投资,项目公司上市后,该基金可以认购项目公司对原股东配售的可转债。
37、投资方式为股权+债权的私募基金在投资比例上有什么要求?
根据《加强私募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活动:
(1)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
(2)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私募基金有前款第(1)项规定行为的,借款或者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2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8、私募投资基金投向信贷资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收(受)益权等特殊标的,目前可以备案吗?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不予办理备案,并说明理由:(一)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信贷业务,或者直接投向信贷资产,中国证监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二)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三)私募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者收益挂钩;(四)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与私募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资产收(受)益权,以及投向从事上述业务的公司的股权;(五)投向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六)通过投资公司、合伙企业、资产管理产品等方式间接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本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活动;(七)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私募基金,不以基金形式设立和运作的投资公司和合伙企业;(八)以员工激励为目的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跟投平台;(九)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9、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有哪些?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下列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
(1)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信贷业务,或者直接投向信贷资产,中国证监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
(3)私募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者收益挂钩;
(4)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与私募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资产收(受)益权,以及投向从事上述业务的公司的股权;
(5)投向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
(6)通过投资公司、合伙企业、资产管理产品等方式间接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本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活动;
(7)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私募基金,不以基金形式设立和运作的投资公司和合伙企业;
(8)以员工激励为目的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跟投平台;
(9)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