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投资可转债和可交债?
根据《备案指引第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应当通过非公开发行或者非公开交易的方式。
2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股权?
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及《登记备案办法》相关规定,私募基金不得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2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投资商业承兑汇票?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商业承兑汇票不属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范围。
2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通过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方式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问题答记者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开立证券账户参与非公开发行、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等方式,购买已上市公司股票,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25、私募股权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限制类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下列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1)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信贷业务,或者直接投向信贷资产,中国证监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2)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3)私募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者收益挂钩;(4)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与私募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资产收(受)益权,以及投向从事上述业务的公司的股权;(5)投向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6)通过投资公司、合伙企业、资产管理产品等方式间接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本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活动;(7)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私募基金,不以基金形式设立和运作的投资公司和合伙企业;(8)以员工激励为目的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跟投平台;(9)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备案指引第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资产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得变相从事信贷业务、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不得投向从事保理、融资租赁、典当等与私募基金相冲突业务的企业股权,不得投向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企业股权;(二)投资首发企业股票、存托凭证(以下统称股票)的,应当通过战略配售、基石投资(港股等境外市场)等方式,不得参与网下申购和网上申购;(三)投资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通过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等方式,不得参与公开发行或者公开交易,但所投资公司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和所投资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基金增持部分除外;(四)投资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应当通过非公开发行或者非公开交易的方式;(五)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应当通过战略配售、网下认购和非公开交易等方式,不得参与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发售和竞价交易;(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限于不动产持有型资产支持证券;(七)投资区域性股权市场可转债的,投资金额应当不超过基金实缴金额的20%。
除中国证监会和协会另有规定外,创业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下列资产:(一)不动产(含基础设施);(二)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资产;(三)上市公司股票,但所投资公司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26、私募股权/创投投资基金(含FOF)的投资范围有哪些?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非公开发行或者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投资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根据《备案指引第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资产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得变相从事信贷业务、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不得投向从事保理、融资租赁、典当等与私募基金相冲突业务的企业股权,不得投向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企业股权;(二)投资首发企业股票、存托凭证(以下统称股票)的,应当通过战略配售、基石投资(港股等境外市场)等方式,不得参与网下申购和网上申购;(三)投资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通过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等方式,不得参与公开发行或者公开交易,但所投资公司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和所投资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基金增持部分除外;(四)投资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应当通过非公开发行或者非公开交易的方式;(五)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应当通过战略配售、网下认购和非公开交易等方式,不得参与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发售和竞价交易;(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限于不动产持有型资产支持证券;(七)投资区域性股权市场可转债的,投资金额应当不超过基金实缴金额的20%。
鼓励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早期企业、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除中国证监会和协会另有规定外,创业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下列资产:(一)不动产(含基础设施);(二)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资产;(三)上市公司股票,但所投资公司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27、私募股权/创投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投资上市公司公开增发?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股权(创投)投资基金不能投资上市公司公开增发。
28、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闲置资金是否可以投资国债逆回购?是否可投资金交所固收类基金?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闲置资金可以投资国债逆回购,不可以投资金交所固收类基金。
29、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方式购买上市公司被司法机关冻结的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问题答记者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通过非公开发行、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等方式,购买已上市公司股票。能否购买被司法机关冻结的股票问题可咨询相关交易所。
30、私募股权基金是否可以投资房地产项目?
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投资商业地产和工业地产,但不能投资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私募股权基金从事不动产投资业务,请参照《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