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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实务】如何读懂私募基金投资范围(1-20)!
2025-03-263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投向股票质押融资吗?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投资股票质押融资。

2、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否从一级市场购买公司债券?

私募证券基金可以从一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债券。

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含FOF)的投资范围有哪些?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证券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股票、债券、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合约、远期合约、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4、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投资场外期权和收益互换?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金可以投资收益互换和场外期权,投资场外期权的,应当符合《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5、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投向区域性股权市场(四板)的可转债产品?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区域性股权市场(四板)的产品属于非标准化产品,私募证券类管理人不得突破专业化经营原则。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可以投资区域性股权市场(四板)的可转债产品。

6、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投向上市公司定增和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权?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均可投向上市公司定增和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若基金投资策略以上市公司定增或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为主,建议备案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7、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投向上海票据(银行承兑票据)交易所的产品?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银行承兑票据不属于私募证券类基金投资范围。

8、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投向交易所挂牌的非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投资交易所挂牌的非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9、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可以参与非公开发行、协议转让、大宗交易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吗?

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能够参与非公开发行、协议转让、大宗交易购买上市公司股票。

10、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创投)投资基金能否投向新三板的基础层和创新层?能否参与“新三板精选层打新”?能否参与新三板精选层的网下申购活动?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创投)投资基金可以投向新三板挂牌公司,可以投向新三板的基础层、创新层和精选层,可以参与“新三板精选层打新”,可以参与新三板精选层的网下申购活动。

11、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是否可以投资科创板?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投资科创板,私募股权(创投)投资基金除了战略配售外,不可以投资科创板。

12、标准化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是什么?私募基金投向标准化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备案时产品类型应选择什么?

根据《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标准化可转债是在交易所发行的可转化上市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债券,标准化可交债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发行的可以转换为上市公司股票的可交换债券。标准化的可转债分为公募(公开发行)可转债/可交债、私募(非公开发行)可转债/可交债。


私募基金投资交易所发行的标准化的可转债和可交债的,应备案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标准化债券、银行存款、债券型基金、股票质押式回购以及有预期收益率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产品类型应选择固收类基金。

1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根据《备案指引第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限于不动产持有型资产支持证券。

1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投资场外证券业务?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场外证券业务不属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范围。

15、沪港通、深港通是否属于跨境投资?如果投资范围涉及到沪港通、深港通、资产支持证券的该如何在系统中勾选投资范围?

沪港通、深港通不属于跨境投资;投资范围涉及沪港通、深港通的勾选“股票”,涉及资产支持证券的,勾选“交易所债券”。

16、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投资交易所发行的基础设施公募REITs吗?

根据《备案指引第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应当通过战略配售、网下认购和非公开交易等方式,不得参与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发售和竞价交易。

17、私募基金主要投资新三板拟挂牌和已挂牌企业的“新三板基金”,备案时产品类型应选择什么?

私募基金主要投资新三板拟挂牌和已挂牌企业的,建议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

18、私募股权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可转债的相关要求?

根据《备案指引第2号》第十四条的规定,除《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规定的借款外,私募股权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对被投企业进行附转股权的债权投资的,约定的转股条件应当科学、合理、具有可实现性,与被投企业或者其关联方的股权结构、商业模式、经营业绩、上市进度、知识产权和核心人员等相挂钩。满足转股条件的,应当及时将债权转为股权,并办理对被投企业或者其关联方的股权确权手续。未选择转股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征得投资者同意或者向投资者披露未转股原因。

私募股权基金不得利用附转股权的债权投资变相从事借贷活动。

19、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投资收益权?

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及《登记备案办法》相关规定,私募基金不得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20、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参与非上市企业可转债投资?

根据《备案指引第2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私募股权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对被投企业进行附转股权的债权投资的,约定的转股条件应当科学、合理、具有可实现性,与被投企业或者其关联方的股权结构、商业模式、经营业绩、上市进度、知识产权和核心人员等相挂钩。满足转股条件的,应当及时将债权转为股权,并办理对被投企业或者其关联方的股权确权手续。未选择转股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征得投资者同意或者向投资者披露未转股原因。

(来源:积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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