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哈尔滨市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投资”)因多项违规行为被黑龙江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以下结合具体违规事项及同类案例,深入剖析其严重性与行业警示意义。
具体违规事项及风险分析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机构需定期更新从业人员信息以保障信息透明。该公司未履行此义务,可能导致投资者无法准确评估公司团队实力,影响风险判断。
私募基金业务需具备专业团队支撑,专职人员长期不足,严重削弱公司基本运营能力,无法满足投资管理、合规风控等岗位分离要求。这一情况暴露了公司运营的“空壳化”风险。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要求,私募证券类管理人专职员工不得少于5人。而众**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2年第四季度全职人员仅2人;
2023年第一季度专职人员仅4人;
公司未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要求,对高管及核心业务人员的奖金实施递延发放(递延比例不低于40%),存在过度激励风险,易诱发短期投机行为,损害投资者利益。
公司合规风控负责人同时从事投资管理业务,违反《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二条“合规风控岗位不得承担投资决策职责”的规定,导致内部监督职能形同虚设。
公司聘任的某基金经理在任职前仅具备3年证券投资经验,未满足“证券类私募基金经理需具备5年以上投资经验”的要求,反映出公司人员任用程序存在重大漏洞。
公司虽制定《产品风险评级制度》,但实际执行中未按制度规定的评估维度(如流动性、杠杆水平等)对产品进行风险定级,存在随意调整风险等级的行为,误导投资者决策。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5年2月24日
对总经理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来源:募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