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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监管】未给投资者开设查询账号、报送信息前后不一致,某私募被公开谴责!
2025-03-114
2025年1月27日,中基协发布一则《纪律处分决定书》,对北京R***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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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处分(2024)528号
纪律处分决定书
当事人:北京R***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自律规则,协会向北京R*送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4)387号)。北京R*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
经查,北京R*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适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查询协会信息披露备份系统,北京R*未为其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深圳J*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J*基金”)的投资者开设查询账号。同时,北京R*也未能提交其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有效证明。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向协会报送信息不真实、不准确
北京R*在提交“淄博R*泮盈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备案申请时,于2023年8月向协会出具《说明函》,表示北京R*2022年的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J*基金”的管理费收入。经查,截至2024年,相关管理费收入并未实现,后续北京R*在其提交的书面情况说明中也表示,2022年的营业收入全部为咨询服务收入,与其在前期提交的《说明函》中表述不一致。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信息披露备份系统信息、北京R*书面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二、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对北京R*进行公开谴责。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4年12月4日

(来源:私募好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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