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
登记的总体情况分析
二
3-6月登记私募机构成立时间
三
3-6月登记私募机构地域分布与异地办公情况分析
四
3-6月登记私募机构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情况分析
五
3-6月登记私募机构股权结构分析
六
3-6月协会注销的私募机构情况私募机构情况
01
登记的总体情况分析
上表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一览表。根据上表可知,截至2024年6月15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数量整体有所减少,与2023年12月31日存续的21,625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相比,数量减少了约3.54%;新登记的管理人共有38家,相较于2023年12月31日以来的平均水平变化不大,与去年同期229家相比减少83.41%;注销登记的管理人共有386家,与去年同期289家相比增加25.13%。
上表为2024年3-6月通过的各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及占比详情。对比2023年3-6月(通过股权及创投类90家,证券类138家),2024年3-6月新登记股权及创投类与证券类私募机构分别减少了67.78%和93.48%。
02
3-6月登记私募机构成立时间
上图为2024年3-6月通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成立时间图。由图可见,成立时间分布于2014至2024年之间,新登记的管理人最多数量为2023年新注册成立,共有24家。
03
3-6月登记私募机构地域分布与异地办公情况分析
上表为2024年3-6月登记的私募机构地域分布与异地办公情况分析表。与2023年3-6月相比,江苏省依旧是私募机构新增数量前三的注册地,上海市、广东省(除深圳)则分别跃居第一、第二;其中,上海市、广东省(除深圳)通过数量多达8家。
本统计时段新登记的私募机构异地办公地的有11家,与上一年度同时段(75家)相比有较大降幅。其中,以江苏省为注册地的异地办公机构有3家,江苏省异地办公比重高达50%,与上一年度同时段相比(江苏省2023年3-6月该比重为50%)持平,仍处于较高比例;在异地办公地区中占比27.27%,相较于上一年度同时段(江苏省2023年3-6月异地办公地区占比为22.67%)有小幅下降。
04
3-6月登记私募机构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情况分析
上表为2024年3-6月登记的私募机构注册资本分布表。注册资本介于1000万至5000万元之间的私募机构有29家,占当月通过比重约为76.32%。2024年3-6月登记的私募机构注册资本与1-2月相比相差无几。
上表为2024年3-6月登记的私募机构实缴资本情况分布表。注册资本完全实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有26家,大多数通过的私募机构实缴资本集中在该区间。值得注意的是,实缴资本不足100万元、实缴比例未达注册资本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
05
3-6月登记私募机构股权结构分析
上图为2024年3-6月登记私募机构股权结构图。在2024年3-6月登记的38家私募基金管理人中,有22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由自然人股东控股,占比约57.89%。另有11家为国有控股,4家为外资控股,1家为上市公司控股。
06
3-6月协会注销的私募机构情况
2024年3-6月,协会共注销了386家私募管理人,主要原因包括不能持续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和公示期满一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并完成情况报告。
根据《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协会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有关规定予以注销,注销后不得重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按照不配合自律管理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后,有关机构不得募集设立私募基金,已备案的私募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置,维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处理指引》,协会通过官方网站对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一个月。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期间,协会暂停办理其各项业务。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期满,未按规定报送情况报告的,协会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送符合要求的情况报告,协会取消其失联公示信息并终止失联程序。终止失联程序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要求配合协会约谈、信息填报、材料报送等后续工作。如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无法持续符合登记要求等情形,终止失联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协会对终止失联程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予以重点关注,加强事中事后自律管理和风险监测。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终止失联程序后12个月内,再次出现本指引第三条公告通知报送情况报告的情形,逾期未报送的,协会直接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因失联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登记,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或者主要出资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或者主要出资人。因失联被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记入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1、不能持续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
2、公示期满一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并完成情况报告
【END】
(来源:轴之承法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