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公众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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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 01
基本原则
情形一:按新《公司法》要求缴足实缴资本,需直接实缴至1,000万元
情形二: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增资的,需实缴至1,000万元
情形三: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增加实缴资本,需直接实缴至1,000万元
情形四: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需直接实缴至1,000万元
情形五:控股股东变更,需直接实缴至1,000万元
具体情形 | 是否需实缴 |
控股股东变更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 需直接实缴至1,000万元 |
控股股东变更,但是穿透后的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 | 不需要增加实缴至1,000万元 |
情形六、法人或投资高管变更,需直接实缴至1,000万元
上述需实缴至1,000万元的情形,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型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有限合伙型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缴出资期限不受新《公司法》的5年期限限制,其仅在实缴资本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需实缴至1,000万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合伙人增加实缴资本;
2. 管理人增加注册资本;
3. 管理人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
4. 法人或投资高管变更需要新增实缴。
PART / 02
总 结
《办法》之后,私募行业持续新规不断,同时迎来了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需更加关注合规性,以免影响正常展业。
另,笔者提醒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注意:在Ambers系统进行实缴资本的变更时,为严格禁止股权代持,中基协会对股东的出资来源证明进行实质审核。故,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实缴资本缴纳的同时,需同步准备中基协认可的出资来源证明,以确保Ambers系统顺利完成变更,合规经营。
作者 | 张瑶 刘子健
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与见解,不构成对法律条文的正式解释,亦不代表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的官方观点。
张瑶
高级合伙人
德禾上海私募基金业务委员会主任
021-6032 8686
zhangyao@dehehantong.com
加拿大留学归国,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在读。从事资本市场私募基金业务领域8年,在私募证券/股权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重大事项变更、基金产品发行辅导以及合规运营等方面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刘子健
实习律师
021-6032 8686
刘子健,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张瑶律师团队实习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曾协助处理过十余起管理人登记备案、重大事项变更、基金产品发行辅导、企业并购转让以及资管产品纠纷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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